美國商標

> 商標申請 > 美國商標

美國商標核准註冊要件

  • 商標應具備識別性:申請人之商品與他人之商品互相區別之商標。
  • 商標不得與他人已經註冊或先使用之商標相同或近似:申請之商標,如與他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註冊之商標,或與他人已經在美國境內先使用之商標,構成相同或近似,有造成混淆誤認或欺罔消費者之虞,不得申請註冊。美國商標法採取先使用制度(First to use),但仍必須申請註冊。

 

美國商標申請文件及資料

美國商標法採取先使用制度(First to use),但仍必須申請註冊。

  1.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、地址、Email。
  2. 清晰商標圖樣。
  3. 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,一件商標申請,可以包含一個類別或多個類別。
  4. 委任書(本所提供)。
     

一.申請之基礎及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料

  1. 商標已在美國使用(Use in Commerce in USA)為基礎而提出申請
   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圖樣、商品類別及名稱,敘明最早在美國使用該商標之日期,及該商標最早在其他國家使用之日期。另外,應提供商標使用證據,如印有商標之商品本身之照片,印有商標之商品包裝或標籤之照片,或印有商標之發票、訂貨單、型錄、廣告之照片等。
  2. 商標目前在美國尚未使用但意圖在未來使用(Intent to use)為基礎而提出申請
   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圖樣、商品類別及名稱。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後,於簽發官方通知書(請注意此通知並非商標註冊證書)後六個月內,應提交商標使用聲明書(Statement of Use),即提供商標使用證據,如印有商標之商品本身之照片、印有商標之商品包裝或標籤之照片,或印有商標之發票、訂貨單、型錄、廣告之照片等。
    如果申請人無法在六個月內提出商標使用證據,每次可延期六個月,總共或可延期五次,如仍然沒有提出商標使用證據,該商標將視為放棄並且歸於無效,無法取得商標證書。每次延期均應繳納官方規費及服務費。
  3. 主張國際優先權為基礎而提出美國商標申請
    原申請之國家第一次提出申請日起六個月內,在美國提出商標之申請,得主張優先權,即以第一次申請日作為判斷是否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基準日。申請人必須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。
  4. 以外國商標註冊案為基礎而提出美國商標申請
    商標及商品必須完全相同,且應檢附外國註冊證書影本及英文翻譯本。

     

 關於使用宣誓書(Declaration of Use)即商標使用證據

在美國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後,商標權人不論當初依照何種基礎提出申請,於商標註冊之日起第5-6年、第9-10年應分別提交使用宣誓書即商標使用證據。

 


 

美國商標申請流程

商標預查:商標預先查詢(預查、檢索Search)是否可以核准註冊,僅供參考。查詢結果,如申請人之商標,在「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」,與他人已經註冊或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」,則該申請人之商標將無法或不容易核准註冊。例如:nike、nikee商標構成近似,VOLVO、VOVO商標構成近似。如與他人註冊商標完全相同,則無法核准註冊,可更改商標圖樣。但是,商標近似之判斷,見仁見智,僅供參考。如可能構成近似,嘗試申請或更改商標圖樣,最後以官方審查意見為準。

提出申請:美國商標先使用先贏,但仍應儘速提出申請,以免他人搶先使用或註冊。

官方審查時間:約12個月,可知審查結果,但該時間僅供參考。

商標權專用期間:商標官方核准註冊後,商標權專用期間為10年。

 

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審查之重點為何?設計商標時,應特別注意那些情形?商標在何種情況下比較容易核准註冊?

申請人之商標,依各該國商標法之規定,是否可以核准註冊,即為各該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審查之重點。各國規定,大同小異。一般而言,在設計商標時,或申請之商標是否比較容易核准註冊,可參考下列情形:

1. 商標應具備識別性 (Distinctiveness)

  • 商標先申請先註冊先贏,如果太晚申請,他人可能搶先申請註冊,並且反過來控告仿冒,封鎖市場,後果嚴重,善意提醒,請儘速提出申請。商標核准註冊後,商標權人可獨家使用核准註冊之商標,並且禁止他人仿冒,可確保權益,拓展市場,事業興隆。
  • 申請人設計之商標、品牌,應符合商標法規定,即應具備識別性(Distinctiveness),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,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互相區別者。如「蘋果」、“Apple” 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機商品可獲准註冊,但指定使用於飲料或果汁商品則無法獲准註冊。
     

2. 描述性標章(Descriptive Mark),不得註冊。

  • 描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、品質、功用、其他說明或產地之標章,為描述性標章(Descriptive Mark),不得註冊。例如:以「新鮮」、“Fresh” 商標,指定使用於飲料或果汁商品,不得註冊。
     

3. 在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,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在該國已經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商標,不得註冊。

  • 判斷商標近似,應由商品購買人,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及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為原則,例如:VOLVO、VOVO商標構成近似。
  • 商品近似,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,在功能、材料、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,例如:原子筆、鉛筆及鋼筆,主要功能均在書寫,構成近似。
  • 商品與該商品之經銷、維修服務,亦存在近似之關係,例如:Acer電腦與Acer電腦維修服務為近似。

 

何時公告?何時異議?多久可正式取得商標證書?

各國商標官方審查之時間約半年至一年,即可知初步審查結果,但該時間僅供參考。如符合各該國商標法之規定,商標即可初步核准,但應經公告程序,有些國家先核發證書,然後才公告。在公告約三個月或數個月期間內,任何人可提出異議,如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,即可正式取得商標證書,總計約一年時間,該時間僅供參考。博士將商標證書轉寄申請人,提供優質服務。如異議成立,則可請求複審或其他救濟程序,費用另外計算。詳細情形,依各該國商標法規定。

何謂商標延展?何時可申請商標延展?

商標正式核准註冊後,大部分國家之商標專用期間為十年(澳門七年)。每次應於十年屆滿前半年或一年,提出商標延展,每次延展十年,永續經營,不限次數。如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商標延展,商標權將自動消滅,後果嚴重,善意提醒,請勿延誤,立即諮詢博士專家辦理商標延展。